一、住院报销政策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报销“一窗口办理、一单式结算、一站式服务”即时结算服务。省内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等级 |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 |
在职 | 退休 | |||
三级 | 2000 | 90 | 92 | 94 |
二级 | 1000 | 92 | 94 | |
一级及其他 | 500 | 94 | 96 |
省外住院起付标准上调10%。参保职工年度内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年度内基本医疗累计报销限额6万元,累计超过6万后自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大额医疗保险报销限额24万元。
二、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一)职工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标准 | |||||
定点医药机构 | 年度起付金(元) | 报销比例 | 年度内支付限额(元) |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
一级医疗机构 | 200 | 70% | 75% | 800 | 1000 |
二级医疗机构 | 60% | 65% | |||
三级医疗机构 | 50% | 55% | |||
定点零售药店 | 70% |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有效,仅限本人当年使用,跨年不滚存、不结转。普通门诊基金支付额度计入职工个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2)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由第三方负担的;
3.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已享受职工住院、门诊慢特病和特殊药品报销等医保待遇保障,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
6.非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指授权人(持卡人)将自己的个人医保账户资金授权给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使用,使用人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时,直接通过授权人的账户进行结算。只需要在陕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APP、微信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家庭共济绑定”,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就可以共用授权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三、特殊药品报销政策
自2023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特药费用不设起付线,个人先行支付20%,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特药门诊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80%,城乡居民支付比例为70%。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医保科:0916-8113148